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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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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发〔201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气象部门负责全地区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雷电易发区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工程,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其中,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或工程类别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车间或库房、石化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或工程类别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管理。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或工程类别是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由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整体的防雷管理。

  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工信、交通、水利、供电、通信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防雷安全管理部门)要以建设工程整体进行防雷许可,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拆分多个部分重复进行防雷许可。

  二、履行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督促、支持各防雷安全管理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绩效办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将防雷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财政部门要将雷电灾害防御保障、防雷安全监管执法、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雷行政许可、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防雷安全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根据《通知》明确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应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各防雷安全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台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督促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备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制度、雷击报告制度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做好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气象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商务、工信等部门建立并定期更新我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名录;气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建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联合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检查,监督检查业主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监管。对无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要依法追究检测者和被检单位的责任(在我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名称、资质等级等相关信息可在省气象局网站查询)。防雷装置产权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主动委托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并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面隐患整改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气象部门。

  三、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防雷机构的公益性服务能力,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防雷机构调整工作,保障并落实防雷机构人员、防雷行政许可技术服务和防雷公益性服务所需的各项经费。

  气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安全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基础业务体系建设,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科技支撑能力。组织开展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71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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