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政府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打印网页 关闭
   
营政发〔201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51号)精神,通过对照省政府决定调整的50项行政职权进行了清理和承接,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应省政府调整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28项。其中,取消20项,下放各县(市)区1项,承接省下放7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需要实施后续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还要对取消的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对省、市下放的行政职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职权承接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根据《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1712号)相关规定,对本级本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市政府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目录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71213

      (此件公开发布)

   



35号文附件.doc
 
市直各部门 国家各部委 国内各省政府 省内各市政府 中省直及其他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营口市信息中心 通用网址:中国营口  
网址:www.dazhouedu.com www.yingkou.net.cn
地 址:营口市新联大街东1号 市政府1023 邮 编:115003
辽ICP备:05015497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