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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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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21号

21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营口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1127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经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25件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等20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件)



21号政府令附件1.doc
21号政府令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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