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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机构职责
  来源:信息公开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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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正处级建制,挂市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在联合攻关收割机跨区作业中、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果树工作中成绩显著以及对蚕场建设、管理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取消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 

  

3取消蚕种检验机构认定。 

  

4取消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5取消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 

  

6取消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 

  

7取消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证。 

  

8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除跨省引入种用动物的审批和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 

  

4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调整的职责。 

  

  将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职责划给市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农业、畜牧业和农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农业、畜牧业和农机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农业、畜牧业和农机工作规范性文件和规章草案,推进农业、畜牧业和农机工作依法行政。 

  

(二)指导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提供相关数据,研究提出全市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措施,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四)研究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组织、指导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 

  

(五)研究拟订农业、畜牧业产业政策,负责全市种植业生产及基地建设,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和农村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创汇农业项目,负责农业外经外贸工作。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八)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申报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和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鉴定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许可证初审工作。 

  

  (九)依法承担各自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并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负责拟订本行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由政府出资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负责其他投资方式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负责本行业企业的资质审査、布局和资源配置等管理工作;制定扶持本行业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和综合协调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用生物制品安全、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及畜产品无公害产地产品的认证认定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负责相关业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市(县)、区畜牧兽医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负责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和管理,贯彻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十五)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并受理其驾驶证的申请、考试和核发等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机行业统计,发布农机行业有关信息。 

  (十六)负责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投诉,负责农机标准化和农机产品推广鉴定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新型农机具的引进、研制,以及农机新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指导农机行业对外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接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及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编报部门预、决算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 

  

(四)综合科。 

  

负责全市农业农村经济调查、研究工作,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文字综合、绩效考核、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全市农产品出口工作。 

  

(五)种植业管理科。 

  

拟订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生产结构布局调整工作,拟订促进种植业发展和农作物资源配置、质量改进对策、措施,负责种植业示范区建设,参与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情信息调度与发布,组织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承担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监管工作,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六)政策法规科。 

  

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建议,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农产品流通规范性文件和规章草案,指导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普法宣传工作,负责落实农民直补政策和农业、畜牧业保险政策工作,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及维护工作,负责全市农业信息的采集、分析、发布工作,负责农委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七)科教能源科。 

  

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产业技术体系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展览展示工作,负责全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工作,承担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八)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产品加工局)。 

  

贯彻国家、省农业产业化政策,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系统统计及数据分析,指导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工作,拟订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有关农业方面涉外事务。 

  

(九)农垦管理科。 

  

  拟订全市农垦经济与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垦产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国有农场产业结构调整、综合改革,协调解决农场办社会中遇到的问题,会同其他部门负责国有农场土地、林业等国有资产和农工负担的监管工作,积极推进科技兴垦,负责现代农垦示范建设工作。 

(十)督察协调科。 

  

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县域经济工作科。 

  

研究县域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和措施,掌握县域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分析、督促检查县域经济运行情况,协调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问题,负责县域经济发展社会综合评价,负责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操作规程和农业地方标准,开展农业标准化绩效评价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综合执法。 

  

  (十三)畜牧产业科。 

  贯彻国家及省关于畜牧生产和畜产品加工的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全市畜牧兽医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规划,拟订畜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规模饲养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责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工作,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化经营,负责生产报表及信息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草原法律、法规,拟定草原发展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 

      

负责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及措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培训和重大动物疫情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畜产品安全科(行政审批科)。 

     

贯彻执行国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饲料、兽药、无公害畜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和实施饲料、兽药行业和无公害畜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十六) 兽医医政科。 

      

贯彻国家关于动物卫生工作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动物卫生规范性文件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卫生派出机构的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组织实施动物卫生技术示范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作。 

     

(十七)农机科技科。 

     

 

  负责指导农业机械的结构调整和农机服务组织的建设工作,指导农机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农机行业对外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工作,编制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农机管理科。 

  贯彻国家、省有关农机的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农机发展规划,推广农机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农业机械化生产和燃料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农机生产安全监理的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4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副处级1名(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2名),副科级7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按分工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与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在不动产登记五年过渡期内,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动物防疫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办公室)。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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