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取消行政审批等事项后续监管措施清单(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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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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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行政职权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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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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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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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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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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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2 |
拍卖行寄存保管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3 |
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4 |
图书损坏赔偿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5 |
图书超期使用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6 |
城市私房占地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7 |
绿地换建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8 |
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9 |
清淤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0 |
生猪定点屠宰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1 |
婚姻服务收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2 |
存量房查档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3 |
垃圾托运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4 |
防伪印章制作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5 |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6 |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 |
市发展改革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7 |
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 |
市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委 |
1.监管部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2.监管部门对价格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 |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设,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服务工作 |
18 |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审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年审,改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 2.监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按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资质动态核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合格后,有效期为两年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4〕42号) |
1.对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满足标准,是否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进行动态核查; 2.对动态核查合格的企业加盖“动态核查合格”印章,对因上述前3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整改期限,到期整改未达标,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对因上述第4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在有关部门出具处理结论后重新核查; 3.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9 |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资质年检; 2.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资质动态核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合格后,有效期为两年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5〕83号) |
1.对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是否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违反规划等方面问题、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所开发的项目是否存在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等方面信访投诉问题进行动态核查,核查结果报省住建厅; 2.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20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年审)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年度评价; 2.监管部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动态核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合格后,有效期为两年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4〕21号) |
核查注册造价师人数、专职人员的数量及工作年限;核查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满足标准;核查是否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 |
21 |
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外阜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营进行备案; 2.省外施工企业进入我省承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务的,首先在“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经省住建厅核实企业的相关信息和诚信情况后,企业可自行打印《省外施工企业入辽承揽业务信息报送单》;企业持信息报送单即可在我省承揽工程,无需重复报送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入辽承揽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6〕1号) |
要求省外施工企业出具“联动检查单”,并核对项目实际派驻的管理人员与“联动检查单”是否一致;应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送省住建厅 |
22 |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进行认定; 2.监管部门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乳制品生产环节、乳品进出口环节和乳制品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收购、乳制品生产进出口及销售等各类环节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23 |
对遵守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市农村经济 委员会 |
监管部门不再对遵守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 |
1.做好取消表彰或奖励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 2.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要求,继续从严从紧加快清理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 |
24 |
对减轻农业负担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
市农村经济 委员会 |
监管部门不再对减轻农业负担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 |
1.做好取消表彰或奖励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 2.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要求,继续从严从紧加快清理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 |
25 |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市服务业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置进行准入限制,放开市场准入限制; 2.监管部门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26 |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审批 |
市民族事务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进行审批,由宗教活动场所自行管理; 2.监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设置商业服务业网点,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27 |
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影视片等活动审批 |
市民族事务 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影视片等活动进行审批,由宗教活动场所自行管理; 2.监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影视片等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影视片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视影视片等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28 |
确定考核推荐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职业医师(含助理医师)考试的传统医学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调整为通过考证发证进行管理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 |
简化申报材料和办事流程 |
29 |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病残夫妇医学鉴定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交由鉴定专家组负责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的随访登记; 2.对鉴定专家组的鉴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30 |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医疗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进行审批,交由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负责; 2.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医疗机构自觉合法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31 |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监管部门不再对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进行审核,交由医疗保健机构自主管理; 2.监管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发布虚假信息,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及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等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医疗保健机构不按规定开展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医疗保健机构自觉合法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32 |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
市公安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进行审核及对工程进行验收,交由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承担; 2.监管部门对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设计审核和验收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设计审核和验收中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自觉合法从事审核验收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33 |
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单位安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程验收 |
市公安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文物博物馆系统安全防范设施设计进行审核及对工程进行验收,交由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承担; 2.监管部门对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设计审核和验收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设计审核和验收中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自觉合法从事审核验收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34 |
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100至500万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
市公安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安全防范设施设计进行审核及对工程进行验收,交由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承担; 2.监管部门对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设计审核和验收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设计审核和验收中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自觉合法从事审核验收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35 |
二、三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
市公安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文物系统安全防范设施设计进行审核及对工程进行验收,交由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承担; 2.监管部门对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设计审核和验收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设计审核和验收中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自觉合法从事审核验收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36 |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
市公安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军工产品储存库安全防范设施设计进行审核及对工程进行验收,交由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承担; 2.监管部门对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设计审核和验收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设计审核和验收中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自觉合法从事审核验收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37 |
技防设施竣工验收 |
市公安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交由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承担; 2.监管部门对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验收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验收中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自觉合法从事验收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38 |
对计算机机房备案的管理 |
市公安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计算机机房安全防范设施进行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交由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承担; 2.监管部门对有资质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验收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设计审核和验收中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自觉合法从事审核验收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39 |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
市公安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机动车延缓报废进行审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其他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必须强制报废; 2.监管部门对按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仍然上道行使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按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仍然上道行使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机动车所有人自觉合法遵守机动车报废的规定,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40 |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
市公安局 |
调整为日常管理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公安部令第47号) |
简化申报材料和办事流程 |
41 |
高速公路不可解体超限运输审批 |
市公安局 |
调整为日常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
简化申报材料和办事流程 |
42 |
养犬许可 |
市公安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养犬实施许可,改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个人养犬进行登记; 2.监管部门对养犬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5〕24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养犬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犬只所有人自觉合法从事养犬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43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 |
市公安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台湾局面往来大陆通行证进行签注; 2.监管部门对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台湾居民不按规定往来大陆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台湾居民自觉合法往来大陆,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44 |
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45 |
高中毕业证工本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46 |
图书馆借书证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47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48 |
《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49 |
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50 |
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51 |
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52 |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53 |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54 |
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55 |
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56 |
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收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57 |
图书超期使用收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58 |
图书损坏赔偿收费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59 |
城市私房占地费征收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60 |
绿地换建费征收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61 |
清淤费征收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62 |
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 |
市财政局 |
1.原收费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2.对原收费部门擅自收取相关费用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擅自收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原收费部门自觉合法履行收费行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63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64 |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65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66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67 |
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68 |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69 |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70 |
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71 |
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72 |
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73 |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74 |
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75 |
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76 |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77 |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78 |
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79 |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80 |
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81 |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82 |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83 |
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84 |
“一县一业”示范县以奖代补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85 |
工厂化蔬菜等育苗中心建设补助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86 |
申报非营利项目银行贷款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87 |
政府融资项目资金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88 |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89 |
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90 |
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
市财政局 |
阶段性资金分配管理,按国家规定已暂停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视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金分配管理工作 |
91 |
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
市财政局 |
监管部门不再对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进行评选表彰 |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 |
1.做好取消表彰或奖励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 2.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要求,继续从严从紧加快清理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 |
92 |
劳动能力鉴定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按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
93 |
人才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人才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进行审批,交由人才服务机构自主管理; 2.监管部门对人才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人才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人才服务机构自觉合法举办人才交流会,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94 |
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调整为日常管理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简化申报材料和办事流程 |
95 |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调整为日常管理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简化申报材料和办事流程 |
96 |
市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调整为日常管理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简化申报材料和办事流程 |
97 |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公布本部门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
98 |
劳动合同鉴证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2.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用人单位用人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用人单位自觉合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99 |
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进行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2.监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调动工作人员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规定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行为; 2.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00 |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监管部门不再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审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工伤保险费率,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及时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
101 |
职工生育协议医疗机构确认核准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职工生育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确认核准;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3.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医疗机构自觉合法履行服务协议,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02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进行审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零售药店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3.监管部门对零售药店履行协议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零售药店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零售药店自觉合法履行服务协议,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03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进行审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3.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医疗机构自觉合法履行服务协议,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04 |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
市教育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放开市场准入限制; 2.监管部门对教育网校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0〕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教育网校办学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教育网校自觉合法实施网上教育,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05 |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
市教育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进行核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 2.监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民办学校办学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民办学校自觉合法进行办学,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06 |
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 |
市教育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的成立进行审核,由高等学校自主决定; 2.监管部门对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的办学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办学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自觉合法进行办学,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07 |
科技成果鉴定 |
市科技局 |
监管部门不再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 |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 |
建立科学评价制度,并严格督促落实 |
108 |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
行业主管部门 |
1.监管部门不再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审批,改由民政部门直接进行登记; 2.监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20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自觉合法开展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09 |
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由社会团体自行管理; 2.监管部门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营民函〔2014〕39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觉合法开展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10 |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
市民政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由社会团体自行管理; 2.监管部门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营民函〔2014〕39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觉合法开展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11 |
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
市民政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筹备进行审批,改为直接进行登记; 2.监管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筹备工作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社会团体筹备期间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社会团体自觉合法开展筹备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12 |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
市民政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进行审批,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进行管理; 2.监管部门对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福利彩票公益金合法合理进行使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13 |
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由非公募基金会自行管理; 2.监管部门对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觉合法开展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14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
市司法局 |
1.监管部门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首次注册后不再对其进行年度注册;2.监管部门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4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自觉合法开展执业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15 |
公证员年度考核 |
市司法局 |
交由市公证协会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按规定对公证协会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
116 |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
市交通局 |
1.监管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具备法定条件即可从事相关业务; 2.监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
1.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实行诚信档案管理,将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2.加强法制宣传,使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自觉合法开展执业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3.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17 |
矿产品经销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矿产品经销实施许可,由采矿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自主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监管部门对矿产品经销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矿产品经销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矿业权人自觉合法开展经销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18 |
征地管理费 |
市国土资源局 |
监管部门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公布市本级保留收费事项清单 |
119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 |
市环保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进行审批; 2.对监管部门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订)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污染企业自觉合法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20 |
对拒不履行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义务的实行代为公布 |
市环保局 |
1.监管部门对拒不履行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义务的企业不再实行代为公布; 2.监管部门对不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5修订)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拒不履行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义务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污染企业自觉合法履行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义务,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21 |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
市环保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进行审批; 2.对监管部门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5修订)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污染企业自觉合法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22 |
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审查 |
市环保局 |
1.监管部门不再设置试生产和试运行阶段; 2.监管部门对由其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生产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5修订)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建设单位自觉合法在建设过程中减少环境污染,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23 |
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市环保局 |
1.按规定医疗废物运输有陆路通道的必须通过陆路运输,我市有陆路通道,不应该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2.监管部门对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医疗废物运输者自觉合法通过陆路通道运输,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24 |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开办武术学校进行审批; 2.监管部门对武术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否明确,是否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器材设施,体育专业教师是否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等事项,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武术学校办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武术学校自觉合法开展办学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25 |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开办武术学校进行审批; 2.监管部门对武术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否明确,是否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器材设施,体育专业教师是否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等事项,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武术学校办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武术学校自觉合法开展办学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26 |
艺术考级机构获得收费许可备案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艺术考级机构收费许可证进行备案; 2.监管部门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有关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艺术考级机构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艺术考级机构自觉合法开展相关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27 |
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艺术考级机构发放的艺术考级证书名单进行备案,由艺术考级机构自行管理; 2.监管部门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有关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艺术考级机构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艺术考级机构自觉合法开展相关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28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进行备案,由艺术考级机构自行管理; 2.监管部门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有关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艺术考级机构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艺术考级机构自觉合法开展相关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29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进行备案,由艺术考级机构自行管理; 2.监管部门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有关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艺术考级机构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艺术考级机构自觉合法开展相关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30 |
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进行备案,由艺术考级机构自行管理; 2.监管部门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有关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艺术考级机构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艺术考级机构自觉合法开展相关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31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监管部门不再对文物或标本是否符合入藏标准、是否具有保存价值进行审批,交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按规定对专家委员会的研究确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132 |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进行审批,交由文物保护单位自行管理; 2.监管部门对拍摄文物的有关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拍摄文物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文物拍摄工作合法开展,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33 |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进行审批,交由考古发掘单位自行管理; 2.监管部门对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有关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工作合法开展,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34 |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监管部门不再对变更台标进行审批,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相关规定自行决定台标的变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按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
135 |
国家二级裁判员审批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交由体育协会负责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
按规定对体育协会的认定和注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136 |
国家二级运动员审批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交由体育协会负责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
按规定对体育协会的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137 |
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交由体育协会负责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
按规定对体育协会的培训、审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138 |
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经营摊点、露天市场等临时占道审批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经营摊点、露天市场进行审批; 2.监管部门对违反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经营摊点、露天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1.完善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经营摊点、露天市场的具体规划,引导经营业主合法利用城市道路(广场)进行经营;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露天经营摊点、露天市场的行为; 3.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经营摊点、露天市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39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市水利局 |
项目法人对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可以自行确定开工时间,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
重点监管以下事项:项目法人是否已设立;初步设计是否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是否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是否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是否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否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
140 |
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核准 |
市水利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进行核准; 2.监管部门对不按规定进行凿井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2.《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根据2011年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凿井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凿井单位自觉合法开展凿井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41 |
河道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拆毁许可 |
市水利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填堵、占用或拆毁河道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行为实施许可; 2.监管部门对不按规定填堵,占用或拆毁河道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填堵,占用或拆毁河道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施工单位自觉合法开展相关水利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42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市水利局 |
监管部门不再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进行审批,通过设立水利风景区进行管理 |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
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并依法报国家、省水利部门批准设立水利风景区 |
143 |
占河费征收 |
市水利局 |
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13〕5号) |
公布本部门保留收费事项清单,并依法加强河道日常监督管理 |
144 |
部门公布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审批 |
市统计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各部门公布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进行审批,由各部门自行依法负责; 2.监管部门对有关部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部门自觉合法开展统计资料公布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45 |
部门公布管辖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资料备案 |
市统计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各部门公布管辖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资料进行备案,由各部门自行依法负责; 2.监管部门对有关部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
1.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部门自觉合法开展统计资料公布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46 |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监管部门不再对危险性较小的地热等资源开采活动安全生产颁发许可证,新建企业应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已投产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生产 |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热等资源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6〕8号) |
1.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地热等资源开采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生产单位自觉合法开展地热等资源的开采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47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按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和使用; 2.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审查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
1.加大监管力度,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审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建设单位自觉合法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48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按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和使用; 2.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审查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
1.加大监管力度,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审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建设单位自觉合法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49 |
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按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和使用; 2.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审查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1.加大监管力度,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审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建设单位自觉合法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50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
市工商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审批,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按规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即可; 2.监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1.加大监管力度,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自觉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51 |
户外广告登记 |
市工商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户外广告登记进行审批,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按规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即可; 2.监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内容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1.加大监管力度,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广告企业自觉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52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市工商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审批,放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市场准入限制,按规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即可; 2.监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1.加大监管力度,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自觉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53 |
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
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实施审批,放开市场准入限制; 2.监管部门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经营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4号) |
1.加大监管力度,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设备监理单位自觉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54 |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
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审批,放开市场准入限制; 2.监管部门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经营活动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39号) |
1.加大监管力度,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自觉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55 |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人防办 |
1.监管部门不再对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批,交由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负责; 2.监管部门重点对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5〕28号) |
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
156 |
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 |
市人防办 |
1.监管部门不再对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进行审批,交由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机构负责; 2.监管部门重点对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
157 |
对蚕场建设、管理保护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市林业局 |
监管部门不再对蚕场建设、管理保护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 |
1.做好取消表彰或奖励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 2.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要求,继续从严从紧加快清理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 |
158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市林业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外国人进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进行准入限制; 2.监管部门对外国人进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1.加大监管力度,对外国人进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外国人自觉合法开展野外考察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59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市档案局 |
检查部门不再对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进行审批,成立档案开放鉴定委员会,对到期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逐件审核、鉴定,确定是否应向社会开放 |
《辽宁省档案条例》(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对档案开放鉴定委员会的审核鉴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符合开放条件的要全部开放,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一件都不应开放 |
160 |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 |
市档案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的档案进行审批,制定城市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归档范围》及《接收标准》,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按归档范围和接收标准执行; 2.监管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档案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辽宁省档案条例》(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1.加大监管力度,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行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各外国人自觉合法开展野外考察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61 |
对地震观测设施和地震观测有影响的项目审批 |
市地震局 |
1.监管部门不再对地震观测设施和地震观测有影响的项目审批,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法定的相关活动; 2.监管部门对在对地震观测设施和地震观测有影响的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1.加大监管力度,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3.加强法制宣传,使建设单位自觉合法地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162 |
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年检 |
市老龄办 |
不再对老年证、老年优待证进行年检,一次发放、终身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减轻老年人办事负担 |
163 |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
市编委办 |
1.监管部门不再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进行年检,改为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2.监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进行监督检查 |
《关于辽宁省改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编办发〔2014〕130号) |
1.加大监管力度,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行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加强舆论宣传,使事业单位自觉合法地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3.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
164 |
房屋拆迁许可 |
市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
取消房屋拆迁制度,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 |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