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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版)
  来源:市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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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版)

营口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版)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部门

检查事项依据

检查事项类别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1 重大项目稽察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国家计委2000年6号令)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其他类 工程审批、招投标、项目进展、资金到位情况 2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2 价格监督检查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物价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管类 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 1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3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市场监管类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100% 电力企业:单一主体,每年一次;电力用户:根据投诉举报每次必查 现场检查
4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类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100% 每月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市场监管类 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00% 施工期间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6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市场监管类 对“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00% 每月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7 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类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进行监督检查 4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8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颁布)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场监管类 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9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市场监管类 对工程建设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1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类 对组织机构、质量体系、人员设备、检测行为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35%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11 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标准项目执行情况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类 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00% 施工期间 现场检查
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资质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类 对资质动态进行监督检查 34%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3号,2013年4月27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类 对违反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机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 33%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4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2011年9月22日颁布)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市场监管类 对技术经济成果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3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5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总要求)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有关要求。

市场监管类 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管 6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16 建筑工程市场行为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市场监管类 对建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4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17 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辽宁省测绘单位监督管理规定》(辽测办发〔2011〕78号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准入及监管信息,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信息,履行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备案义务信息,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招投标活动监管信息。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市场监管类 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2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8 种子生产、经营、销售行为检查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3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

市场监管类 种子生产企业及经营和使用单位产品标签、经营手续及代销手续是否合格 8%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9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市场监管类 种子生产企业及经营和使用单位产品标签、经营手续及代销手续是否合格 1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20 肥料监督检查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市场监管类 肥料生产企业及经营和使用单位是否有肥料登记证及是否规范 5%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21 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理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其他类 对各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22 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调查、检查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修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检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农业环境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其他类 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或其他行为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 100% 根据投诉举报每次必查 现场检查
23 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市场监管类 抽检种植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以及从事种植业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产品监督抽查,看是否有生产档案 2% 每季度风险检测一次;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监督抽查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24  

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发布;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市场监管类 检查饲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 20% 每年至少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25 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市场监管类 抽查畜禽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台账、是否规范操作 15%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26 对粮食经营者经营活动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营口市服务业委员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号公布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类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7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27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营口市服务业委员会 【规章】《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58号)

第二十三条 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资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类 依据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58号)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28 对酒类商品流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服务业委员会 【行政法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长〔2005〕25号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市场监管类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检查企业酒类资质和随附单等各项规章制度。 3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29 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营口市服务业委员会 【行政法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长〔2006〕第23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类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全市256座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 8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30 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服务业委员会 【部门规章】商务部、发改委《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1月1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市场监管类 依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检查企业公示的内容,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宣传和引导消费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40% 每年五次 现场检查
31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服务业委员会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市场监管类 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检查企业资质、公示内容、台账、各项规章制度。 6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32 对典当行业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服务业委员会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类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检查 50% 每年三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33 宗教事务监督检查 营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营口市宗教局)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他类 1.宗教场所安全稳定;           2.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          3.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情况 2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34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自1994年9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其他类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不低于6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35 医师执业活动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其他类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不低于6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36 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监督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其他类 1.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2.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3.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4.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5.现场检查 不低于6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37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类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低于6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38 对卫生行政部门采血活动履行职责、血站执业活动、采供血质量、临床供血活动的相关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其他类 1.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3.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4.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不低于6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39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其他类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不低于6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40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其他类 1.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低于6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41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其他类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5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42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003年06月16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类 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5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43 对戒毒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08年6月1日施行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他类 是否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不低于6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44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其他类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5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45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类 1.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4.对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5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46 消毒管理监督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2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类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5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47 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2号,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县以上爱卫会在其工作人员中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履行爱国卫生监督职责。

其他类 对单位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不能达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48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公安局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 82 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就 依法对边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权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权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市场监管类 互联网合法使用及网络安全 7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网络监测 
49 查验枪支 营口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其他类 枪支查验 10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50 当场盘问、检查 营口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其他类 日常社会防控巡逻 100% 日常工作 现场检查 
51 查验居民身份证 营口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四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其他类 日常社会防控巡逻 100% 日常工作 现场检查 
52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检查 营口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第三款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其他类 职责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8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53 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营口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其他类 治安防控 100% 日常工作 现场检查 
54 娱乐场所检查 营口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市场监管类 娱乐场所治安防控 7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55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的监督检查 营口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其他类 保安服务类规范管理 8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56 消防监督检查 营口市消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其他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0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57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类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1%;企业1‰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58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营口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市场监管类 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75%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59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令)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007】第70号)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0】第35号)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

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九点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法规】《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通过,2006年修正)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十点事项实施监察。

市场监管类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特殊劳动保护、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劳务派遣等方面检查 5%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60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007】第70号)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类 对《就业促进法》第64、65、66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0、71、72、73、7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9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61 人才市场管理检查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 市场监管类 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34、35、36、37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9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62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检查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2]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 市场监管类 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64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47、49、50、51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63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场所实施检查 营口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届第11号,2008年12月27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管类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检查 100% 根据举报每次必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64 对非法民间组织实施检查 营口市民政局 【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2000年4月10日发布并施行)                            第五条 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出具伪证。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

其他类 1.检查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许可证;

2.检查民政部门登记证书。

100% 根据举报每次必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65 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民政局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5日民政部令第55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其他类 1.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

2.护理员持证上岗情况;

3.床位实际运营情况;

4.服务规范制度落实情况。

10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66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营口市民政局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第19号令发布;2015年5月5日民政部令第55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其他类 1.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

2.护理员持证上岗情况;

3.床位实际运营情况;

4.服务规范制度落实情况。

10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67 对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实施检查 营口市民政局 【规章】《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其他类 检查家庭寄养协议的履行情况。 10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68 对本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检查 营口市民政局 【规章】《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民政、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类 1、入户抽查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2、核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3、检查低保金发放情况。

2%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69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令第43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

其他类 1.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2.慈善活动的款项募集情况;

3.慈善信息公开情况;

4.慈善资金使用及实施效果情况。

10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7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年度检查 营口市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其他类 代理服务质量、内部管理、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投诉处理 5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71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施检查 营口市司法局 【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自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类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情况、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 5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72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营口市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其他类 办证质量监督与检查、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业活动情况 5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73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及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其他类 内部管理、统一收案、统一收费、依法纳税、案宗质量及归档、党支部活动情况 6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74 审计检查 营口市审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其他类 1.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2.县区财政决算审计;        3.行政和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4.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6.社会保障、社会捐赠资金等审计(调查);               7.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审计;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9.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10.对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1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75 普通货物是否夹带危险货物检查 营口市交通局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12年12月1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市场监管类 申报为普通货物的集装箱内是否夹带危险货物 75%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76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检查 营口市交通局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12年12月12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市场监管类 企业作业现场是否与申报情况相一致,作业现场是否满足安全需求 67% 每两个月一次 现场检查 
77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交通局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2014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类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75%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78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交通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市场监管类 道路运输经营合法性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2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79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营口市交通局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第4号令,2005年5月8日颁布)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市场监管类 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3.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4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80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监督检查 营口市交通局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2004年6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市场监管类 监理企业资质及监理现场工作 4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81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活动监督检查 营口市交通局 【规章】《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6〕27号)

第五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站和市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第七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试验检测活动监控平台,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市场监管类 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和活动 4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82 对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营口市交通局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市场监管类 交通行业涉及的安全生产情况 4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83 土地监督检查 营口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类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100% 根据投诉举报每次必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84 污染源环境日常监管抽查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污染防治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修订、实施)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其他类 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不含市管重点排污单位,市管重点排污单位按25%执行)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85 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测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其他类 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性抽测 每次不少于100台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遥感监测
86 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市场监管类 1.娱乐场所主体是否合格;       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         3.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4.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87 对营业性演出实施检查 营口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市场监管类 1.营业性演出主体是否合格;      2.营业性演出行政审批、备案是否健全;                3.营业性演出设备设施是否达到安全规范,是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4.营业性演出内容是否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内容;           5.营业性演出内容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查
88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实施检查 营口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市场监管类 1.广播电视播出主体是否合格;             2.安全播出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3.安全播出技术系统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4.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          5.对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89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实施检查 营口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 【行政法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市场监管类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7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90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42号)               

市场监管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是否按照相关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                5.是否按照行政审批要求设置围挡 1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91 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1年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施行,2004年9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予以修改)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42号)     市场监管类 1.饮食烧烤业经营者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备、油烟排放是否对附件居民的环境造成污染;2.相关经营业者是否按照行政审批规定及要求设置礼仪庆典设施;3.相关经营者是否按照行政审批规定及要求设置户外广告 1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92 对管辖范围内排放饮服业噪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42号)  市场监管类 饮食服务行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产生的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93 对无照占道经商的行为实施现场检查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42号)

市场监管类 1.临街商户是否存在出店占道经营行为;         2.商场及市场周边是否存在流动商贩占道经营行为 1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94 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类 市水务集团水质管理情况 10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95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保护情况和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市场监管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 10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96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营口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行政法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场监管类 管辖范围内的街路及公园广场城市绿线实施情况 3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97 对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行政法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其他类 新建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质量及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1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98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检查 营口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类 各单位用水情况 8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99 水土保持情况监督检查 营口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市场监管类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方案实施情况 70% 每年二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00 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营口市水利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市场监管类 全市范围内在建水利工程相关参与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50% 每年二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01 水利工程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营口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市场监管类 全市范围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提防的安全 50% 每年二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02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其他类 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师资授课、学员出勤。 100% 每年三十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03 渔政检查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其他类 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50% 每月一次 现场检查
104 海域使用检查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其它类 用海相关手续及海域使用情况等。 80% 每年二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05 海洋环境检查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其它类 是否存在倾倒废弃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等。 80% 每年二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06 海洋工程检查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475号)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其它类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实施;进行现场调查,检查各项环保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检查是否有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等。 80% 每年二次 现场检查
107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检查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的水产苗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水产苗种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检样品由被抽检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提供。 其他类 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记录、生产现场和药品库等是否有违禁药品、对抽取的水产苗种样品进行检测。 70 每年七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08 对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规章】《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或者资料;(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其他类 养殖证、养殖生产记录、生产现场和药品库等是否有违禁药品、对抽取的水产品样品进行检测。 70 每年七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09 统计检查 营口市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市场监管类 1.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5.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6.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7.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8.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9.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10% 每年二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市场监管类 针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需要检查的内容 3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11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检查 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市场监管类 《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需要检查的内容 3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1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市场监管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要求检查的内容 3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113 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 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市场监管类 《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需要检查的内容 3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114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检查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市场监管类 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不低于3%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15 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发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类 涉嫌不正当竞争和无照经营行为 100% 根据投诉举报方可启动检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1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场监管类 产品质量 66%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17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20家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18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三条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3号,实施时间2009年12月1日,发布部门,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类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16%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19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营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类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 5%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20 药品生产企业(制剂配制机构)监督检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市场监管类 药品生产日常监督 10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21 权限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场监管类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内容进行检查 1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22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市场监管类 药品批发企业及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环节药品监管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日常监督 100% 药品流通:每年二次; 医疗机构: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23 药品监督抽验的行政检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市场监管类 药品抽样检查 5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24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市场监管类 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监管各项法规文件要求的内容 100% 按照省局制定考评指标制定;生产和经营企业按生产、经营企业分类分级定检查频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25 医疗器械监督抽验检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市场监管类 依据国家局、省局抽验相关计划要求 10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26 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行政检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2007年3月13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市场监管类 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100% 全年 媒体监测
127 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类 1.针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开展的执法监督检查。 100% 批发市场:每户二次

农贸市场:每户一次

现场检查
2.针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开展的执法监督检查。 1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3.针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落实贮存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开展的执法监督检查。 1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4.各类专项行动中,针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的执法监督检查。

  

20% 每年一次(不含专项行动) 现场检查
5.婴幼儿配方食品(乳粉)和酒类等重点食品品种标签标注情况、进货查验记录情况 100% 每年一至二次 现场检查
6.酒类、食用植物油及肉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标签标注情况、进货查验记录情况 10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128 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02月28日颁布)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类 1.食品的成分、含量等项目与其标称的内容是否一致;

2.是否存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

7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29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规章】《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1996年3月1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市场监管类 1.按照《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相关规定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2.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相关规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10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30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抽检的行政检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规范性文件】《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

第五条 卫生部统一管理、安排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经费,包括检验、培训、质控考核、差旅、样品传送、公告、样品保存等费用。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七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应当包括抽样的品种及数量、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和标准及执行单位等内容。

市场监管类 1.制定方案:根据省局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制定市局监督抽检方案。

2.组织实施:明确参与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的工作职责。

根据省局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制定确定的比例执行 根据抽查比例确定抽查频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31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的行政检查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市场监管类 1.企业是否履行产品信息报备义务进行监督检查;(2)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

2.处置责任:(1)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0% 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抽样检测
132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市场监管类 人民防空工程 老旧工程30%;在建工程5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133 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类 在建人民防空工程 7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34 档案执法监督 营口市档案局 【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市场监管类 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执行情况 7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35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查 营口市林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类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质量 市本级内暂没有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36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营口市林业局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市场监管类 1.森林防火组织建设;       2.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      3.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30% 每年不少于三次,春节、清明节及秋防 现场检查
137 植物检疫检查 营口市林业局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

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扬、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市场监管类 1.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及其他渉木企业现场检疫、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2.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3.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

2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138 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及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营口市旅游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市场监管类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5%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39 对防震减灾相关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营口市地震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其他类 1.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2.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10% 每年一次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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